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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行政机关按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标准,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。
第二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《信访条例》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三条 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,行政机关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。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,应根据具体情况,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,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。
第四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,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。符合条件的,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。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其办理时限从来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。
部门之间、内设机构之间的办理时限,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。
第五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,应当急事急办,随到随办。行政机关首长应当亲自督办。
第六条 因行政机关自身责任,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,属超时办结。此外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也应视为超时办结:无正当理由对来人的申请不予受理;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;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;在承诺时限内,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来人。
第七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,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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